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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制網北京6月3日訊 記者郄建榮 大氣污染防治法實施近14年,其中第53條規定從未被執行過。環保部機動車排污監控中心副主任丁焰今天在透露這一問題的同時表示,執法主體不明是法律無法執行的重要原因。
  就機動車污染,丁焰在今天由能源基金會等機構主持召開的“邁向‘零污染汽車’時代”環保沙龍上透露,從1980年開始,經過15年時間,我國汽車保有量增加了1000萬輛。到2013年,我國汽車賣到了2200萬輛。丁焰認為,如果以污染源來算,沒有一種污染源像汽車污染這麼快速。
  據他介紹,2000年,我國實施國一排放標準,開始對汽車污染物進行有效控制。到目前為止,汽車的污染排放控制取得了初步的成效。
  丁焰認為,按照目前我國汽車整體構成來看,在整個汽車保有量里80%是小汽車,小汽車所排放的主要污染物是一氧化碳和化合物。“從PM2.5來看,大卡車污染比較厲害。”丁焰說,從汽車保有數量來看,重型載貨汽車雖然占比只有4.4%,但這部分車卻貢獻了相當大的污染物。
  丁焰說,這也是國家非常重視重型載貨車污染控制的原因。“前段時間提到車輛免檢政策,主要是針對小型車輛以及私家車,每年大概有2千萬輛車主可享受這一政策。”丁焰表示,推出這一政策原因主要原因就是這些車的污染不是很大。
  丁焰認為,老舊車的污染最大,其中,主要是黃標車。他表示,現在全國有1300萬輛黃標車。按照國家公佈的黃標車淘汰計劃,今年將淘汰600萬黃標車,明年京津冀要全部淘汰。到2017年,1300萬輛黃標車要全部淘汰。他表示,通過淘汰黃標車,可以大大降低污染物的排放。
  丁焰稱, 經過十幾年的機動車排放控制,機動車污染快速增長的勢頭得到初步遏制。他認為,原因主要是有關機動車污染排放標準不斷加嚴;車用油品的品質也在不斷提高。
  針對,前段時間媒體曝光的一些商用車領域、卡車領域,不能達到現行的國4排放標準的車輛在違規製造或銷售問題。丁焰認為,在機動車污染控制方也有守法成本高,違法成本低、現行相關法律法規對於懲罰排放不達標的行為或者做法不充分的問題。
  大氣污染防治法第53條規定,製造、銷售或者進口超過污染物排放標準的機動車船的,由依法行使監督管理權的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可以並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下的罰款;對無法達到規定的污染物排放標準的機動車船,沒收銷毀。
  “對於不達標汽車,按照53條規定除了沒收違法所得,對這些車輛予以銷毀外,還要再處以一倍左右的罰款。”丁焰說,現行的大氣污染防治法是2000修訂的,從修訂到現在,53條就沒有執行過,“沒有一個案例是按照這一法律規定處罰的。”就個中原因,丁焰表示,一是沒有執法主體,不知道哪個部門具有執法權;二是法律描述、界定不清楚,“比如到底罰多少錢、違法有多大不不清楚。”丁焰透露,目前,大氣污染防治法正在修訂,有關專家已經意識到這一問題,或許這一問題在修訂新法時將予以解決。  (原標題:大氣法53條實施近14年無法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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